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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武汉警方就八名“造谣者”所作“情况通报”的几点评论
Original
仝宗锦
法律门前
2020-01-30
关于武汉警方就八名“造谣者”所作“情况通报”的几点评论
1
月29日,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对早先关于肺炎疫情8名“造谣者”的查处情况发布了一份情况通报。应该说,这份姗姗来迟的通报是在社会各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在内的压力之下作出的。同时也应该承认,对公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给予回应肯定要比一直置若罔闻更好。然而遗憾的是,这份情况通报仍然属于例行公事式的敷衍塞责,既未充分说理,当然也就未能服众。
第一,武汉警方的“训诫”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手段。
根据北青深一度的报道“受训诫的武汉医生”一文,有关医生受到了训诫,公安机关出具了《训诫书》。
但是在平安武汉的情况通报里,却有意无意的隐去了训诫手段的内容,变成了:
“当时,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实际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并不包括训诫。
论者或者说,训诫就是教育批评。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公民以出具《训诫书》并签字确认的形式进行教育批评(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倒是有训诫的条款;
另外,专门
设定公安机关训诫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
《社区矫正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信访条例》等等)。
因此,公安机关的训诫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类似于警告的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
无法律或行政法规
明确授权而实施则为超越职权的行为。
何况,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里,所谓的“教育批评”已变成了“查处”,给当事人本人的名誉及
社
会公
众利益
都造成了广泛而严重的负面影响
。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是,武汉警方在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并未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参见训诫书及北青深一度的前述报道)。
第三,实际上,武汉警方不仅当时未能告知当事人,现在仍然未能告知当事人乃至公众“事实、理由及依据”。“平安武汉”在通报中说,8人分别传发了“X医院已有多例SARS确诊病例”、“确诊了7例SARS”、“Y医院接收了一家三口从某洲回来的,然后就疑似非典了”等未经核实的信息。那么这些事实哪里错了?武汉警方当时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谣言以及扰乱了公共秩序?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现在知道了,这个病并非SARS,但是当时武汉警方手里有什么证据说这个病不是SARS?
“情况通报”里提到了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但这份文件里也仅仅是提到“目前对病原的检测及感染原因的调查正在进行中”,也就是说,当时连武汉市卫健委对于该病的具体情形也不知晓。那么,武汉警方予以训诫的事实和依据何在?
(事实上,根据未经证实的网络资料显示,当时有关病例的临床病原体筛查结果就是
SARS
冠状病毒。如果这些信息为真,那么所谓的造谣者更加没有丝毫过错。)
第四,武汉警方有关执法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明显错误的。武汉警方在“情况通报”中并未给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执法条文,不过因为涉及所谓的谣言所以大概是第二十五条,也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显而易见,作出有关处罚包括训诫时,有关的举证责任应由警方承担,警方需要证明有关言论是谣言以及“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然而,甚至直到今天,武汉警方的“情况说明”中也并未提到这是谣言,其仅仅说有关言论是“未经核实的信息”。这个措辞极为关键。实际上意味着,这个情况通报将有关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发表言论的人,也即,发表者需要“核实”并承担证明有关言论为真实言论的责任,否则警方便有权进行处罚。这个逻辑真真是“其可怪也欤”?
第五,综上所述,武汉警方应当向八名“造谣者”赔礼道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边的分析我们看到,武汉警方的有关“训诫”显系违法行使职权,执法程序、举证责任也都存在严重问题,不仅直接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间接给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武汉警方至少应当向八名所谓的“造谣者”赔礼道歉,除非能够给出合乎法律和情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以上几点,仅仅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武汉警方“情况通报”所作的简短分析。事实上,这个事件当然牵涉到言论自由及其中国情境的许多更为一般的重大问题。那些问题很多人说过很多,而且很多话也不好多说。所以现在就不说了。
不可言说的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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